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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壁20人,10辆车被曝光!有你认识的吗?

鹤壁融媒 2023-09-01
“一盔一带,安全常在”
头盔是守护生命的
最后一道防线
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
戴好安全头盔=守住生命线
但还是有人将自身安全置之度外
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头盔
本期的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
曝光2023年第6期
“不佩戴安全头盔”骑行人员



案例一














姓名:孙*铭

身份证号:410621********351X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二














姓名:刘*朋

身份证号:410603********1513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三














姓名:张*

身份证号:410603*******4579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四














姓名:王*杰

身份证号:410603********4515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五














姓名:冯*梅

身份证号:410621********3529   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六














姓名:张*豪

身份证号:410603********1515    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七














姓名:赵*苗

身份证号:410622********5026    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八














姓名:赵*涛

身份证号:410611********6014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九














姓名:张*翠

身份证号:370403********4928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十














姓名:张*方

身份证号:410621********3533    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闽江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一














姓名:吴*锋

身份证:410611******703X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二














姓名:张*花

身份证:410603********3524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三














姓名:刘*斌

身份证:410526********9079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


案例十四














姓名:许*静

身份证:410603********4526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五














姓名:窦*婧

身份证:410602********3548

违法地点:兴鹤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


案例十六














姓名:李*青

身份证号:410621********2540

违法地点: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七














姓名:秦*政

身份证号:410602********3515

违法地点: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


案例十八














姓名:石*恒

身份证号:410621********2059

违法地点: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


案例十九














姓名:岳*芳

身份证号:410526********4420

违法地点: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


案例二十














姓名:朱*

身份证号:410622********3029

违法地点:淇滨大道与嵩山路交叉口


各位电动自行车骑乘者
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
请务必佩戴安全头盔
当事故发生时
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
起到缓冲、减震的保护作用
头盔对于
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来说
相当于汽车驾乘人员所系的安全带
是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
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
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
不仅要佩戴安全头盔
更重要的是正确佩戴头盔
戴上头盔,扣好搭扣
《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电动自行车驾驶员、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。依据《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,拒不改正的,处二十元罚款。


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安全交通行为,增强驾驶员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意识,根据全市统一部署,我市有关部门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路口设置了抓拍监控设备,除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外,还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曝光,引导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章守纪,养成文明驾驶习惯。

近期,我市绝大部分车辆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可还有一些车主却不以为然。下面,我们一起看看2023年第12期10辆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车辆:


1、豫F61B02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08时44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2、豫FAP888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08时55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3、豫F82Q50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09时17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4、豫F02065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09时54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5、豫F6G785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09时56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6、豫F4Z889小型汽车2023年6月21日10时11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7、豫FA7669小型汽车2023年6月23日09时19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8、豫F88098小型汽车2023年6月23日09时51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9、豫F9F808小型汽车2023年6月24日09时40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10、豫F77A08小型汽车2023年6月24日09时41分,在华山路(淇滨大道至九州路路段)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。以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,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,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,处以200元罚款、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。斑马线是要礼让行人的!不少驾驶员朋友会认为,斑马线前提前减速,速度很慢通过,就等于礼让行人了,这种想法是错误的。对于在斑马线前如何礼让行人,法律有明确的规定: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,不管有无行人,都应当减速行驶,也就是说驾驶员要制动减速;而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,驾驶员必须完全停下车来让行。行人不一定都是驾驶员,但驾驶员一定都是行人。当行人成了驾驶员,就要想着斑马线上行走的可能就是自己和自己的家人。而驾驶员成为行人,更要换位思考,你会用怎样的车姿来对待作为行人的自己。换位思考,遵守法律,尊重常识,这样一来,车让人、人礼车,就会成为和谐文明的场景。交通文明,相互礼让。机动车和行人都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,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、践行者。对于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,市创城办、市创文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进行曝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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